知识产权法论文
- 毕业论文
- 2022-04-26 20:26:39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成为了全球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本文首先对知识产权的基础概念进行了阐述,并根据国际公约来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随后,通过介绍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一系列问题对我国的影响,并结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来分析解决措施并提出应对策略。
从对“知识产权”的概念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因为它是知识,也就是理念物化的结果。知识、理念、思维本身是主体鲜明的主观上的特征,当它们凝结在物中,并以物的存在形式“反思性”的表现出来时,也就成了客体。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征,但是国家间的契约关系则延伸了其普遍性。因而知识产权因其自身的辩证关系进入到了国际关系之中,私权间的一个关系就是贸易关系。
21世纪,在知识经济时代,市场竞争是围绕知识产权进行的竞争。作为一个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非关税贸易壁垒的主要形式,知识产权一直是企业在国际贸易竞争中的一个制高点。随着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经济活动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在业务发展和市场的保护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另一方面,国际贸易随着知识密集型产品贸易的不断增长,逐渐向知识化的目标发展。货物贸易领域的重心由制造业等为代表的第一、第二产业向高技术、服务业等为代表的第三产业转移,国际贸易的结构因此发生变化。知识产权不仅渗透到国际贸易和服务贸易中,也直接面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发展,逐渐发展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贸易的形式[1]。
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问题对我国的影响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限制了中国拓展对外贸易
近年来,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增长,与此同时,中国企业陆续在海外市场陷入知识产权纠纷的消息不断传出, 知识产权已成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无法回避的问题。
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联系随着科技的进步呈现出日益紧密的状态,因此,各国鼓励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同时发展,也分外重视产品和技术在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此同时,国内企业由于知识产权的纠纷,而屡屡遭受经济与名誉的双重损失,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亟待掀起一场新的“革命”。
发达国家为确保自己的绝对优势地位,结合国际贸易保护,纷纷制定了严格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措施,以形成知识产权壁垒,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掠夺”, 对我国的国际贸易造成了重大影响。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的“特殊301条款”以及“337条款”。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每年都会针对与美国有贸易关系的国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评估,即《特殊301报告》。中国每年都要进入报告所列的重点观察名单内,若中国未全面履行《中美知识产权协议》,将受到美国对华实施的贸易制裁[5]。
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即ITC)针对“不公平的进口行为”和“不正当手段”,将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 节(即“337 条款”)[6]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对于被确认为违反“337条款”的行为,ITC会将签发排除令以禁止该产品的进口。电子行业在中国外贸出口中占据主要数量,美国是中国电子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伴随中国电子产品出口美国份额增加,以及中国和美国之间的贸易摩擦加剧,中国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近年来中国业已成为遭受美国337调查总次数最多的国家。据ITC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企业在2014年共遭受12次“337调查”,占其总量的30%。其中广东作为我国涉案最多的省份,共遭受了7次调查。
除美国之外,日本等很多基于共同利益考虑的发达国家,均纷纷制定了相关的国内立法,建立起了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伺机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展开知识产权方面的讨伐,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将在日后受到严重损害。如美国自2013年取消了从2009年到2012年对中国进口轮胎加收关税的决定后,中国轮胎行业又遭受东洋橡胶向ITC提起的“337调查”,使得中国轮胎生产制造企业受到重大打击。
另外,欧盟曾通过设定一定标准来实施贸易保护。2004年6月起,欧盟标准化委员会实施打火机安全的标准。据该规定,出厂价格或海关价格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安装童锁装置。据统计,温州企业的打火机年产量近9亿多,出口量达6亿多,在欧洲占据近80%的市场份额。然而,温州打火机出口价格大多在1欧元,大部分没有安装安全锁,另外根据欧盟的安全锁标准,需要使用的安全锁的专利基本多为欧洲和美国掌握,所以温州企业若要达到欧盟的标准继续出口打火机,要么向外企支付巨额的专利费以购买专利,而生产成本的增加将可能使当地制造商失去价格优势,以至于丢失地方市场;要么企业进行自主研发,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及并支付高昂的科研费用,以至于失去欧盟市场。中国DVD产业的衰退同样是因为陷入如此两难的情形。
(二)滥用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若超过适当界限或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将招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情形[7]。
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拒绝交易
知识产权的独占权利人以其对知识产权享有的专有权,而拒绝许可竞争对手的合理使用,排斥他人竞争,从而形成自我垄断。例如思科诉华为案中,美国思科公司就因对其拥有的专利权而拒绝授权任何其他企业,人为地阻碍了企业设备间的互通互联,形成了技术和市场壁垒[8]。
2.搭售
销售商将两种或多种产品进行捆绑销售,致使消费者为得到其中一种产品而不得不购买其他产品的行为。
3.掠夺性定价
在市场中拥有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排斥竞争对手,以极其低廉甚至是亏本价带给国内竞争者生存困难。
4.价格歧视
在技术贸易中或含有知识产权技术的产品的贸易中,企业在提供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国家之间的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的差别待遇。
5.滥用诉权
知识产权权利人为阻止他人合法商品进口,或妨碍竞争对手的正常商业行动恶意进行诉讼。
近年来,发达国家对我国采取表面上是知识产权策略而实质上是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首先是利用专利与技术产品进行高价抢掠。随后是利用专利技术,与我国订立不平等的协议或条款进行各类限制,如强制许可以及强制买方购买指定产品。此外,大量外企利用专利与技术标准在中国故设“雷区”向我国申请众多相关专利,使得企业不得不斥资购买外国专利,从而大大削弱了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市场竞争力。